政府采购如何扶持中小企业有明确法规规定,但实际采购中,哪些企业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何认定中小企业等具体问题依然很多。11月6日-7日在天津举办的政府采购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老师就学员关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某软件开发商是中小企业,为完成项目,服务团队中有多位外聘人员。请问此供应商能否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等;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不包括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需注意,离退休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所以,此软件开发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问题二: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是经销商,属于服务行业,但其提供产品的制造商是工业行业,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吗?该投标人(经销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自己是工业行业,对吗?
答: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投标人就应按采购标的的制造商相关数据以及工业的划型标准来划型。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行业”应填写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是填写投标人自己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者按其经营范围确定的行业。
问题三:某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评审专家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收入高于小微企业标准,应属中型企业。但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中查到该单位是小型企业,投标人截图放在了投标文件中。评审专家的认定合理吗?
答:根据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提供的“小微企业名录”,建库依据是《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不是依据46号文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认定中小企业的依据。所以,评审专家的认定是合理的。
问题四:请问医院如何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设备试用?
答:采购人可以采用租赁、投资方式(分期付款)获得设备,但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若有供应商免费提供设备试用,一是不能捆绑“试用设备”销售或者采购;二是不能影响国家已经实行耗材集中采购的政策执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三是设备试用不能捆绑耗材销售。采购人需注意,医院试用设备涉及是否收费以及患者是否有知情权的争议。
问题五:货物项目有定制要求,如定制月饼、食物等,采购人只想要生产厂家参与,可以吗?
答:货物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一般为代理商、制造商。采购项目确需制造商参加的,如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采购人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供应商特定条件中规定。如货物有定制要求,代理商也可要求制造商定制。因此,产品定制不能成为只允许制造商参与采购活动的理由。